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非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缓刑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实际上没有经历过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
累犯的成立要求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准确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形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合理确定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裁量。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应当根据其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新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