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具体而言,获得假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诚的悔改之意。这包括服从监狱的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等各项改造活动,从思想和行为上都展现出对过去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改正的决心。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分子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的表现、个人的性格特点、社会支持系统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经过评估认为犯罪分子假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那么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在刑期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够被考虑假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此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更长时间的监禁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假释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也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取得平衡。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