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同时要综合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里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间接使用,是指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
二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
三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四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无资金保证,是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不具有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虚假记载,是指出票人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内容。
认定票据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界限模糊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确保公正、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