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或其他合法目的使用票据,则不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正常的使用和流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票据。“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对票据的内容进行更改。

二是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里的“作废”包括超过票据时效而失效,以及依法宣布作废等情形。

三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通常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

四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五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认定票据诈骗罪,还需要考虑诈骗数额。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怎样认定票据诈骗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