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 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3. 明知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仍发放贷款。比如借款人提供伪造的财务报表、虚假的担保材料等。
4. 明知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或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仍发放贷款。比如借款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记录不良等。
5. 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即相关工作人员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发放贷款。
6. 违反规定的贷款发放程序发放贷款。例如未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估、审查等程序,或者在程序中故意忽视重要的风险因素。
7. 发放贷款时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8.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增加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还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等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