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式。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刑具有以下特点和意义:
1. 它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 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化,在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限制一定自由和监督管理,促使其改过自新。
3. 有助于减少监狱羁押人数,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