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例如,工业用酒精、工业用盐、工业用色素等。
其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也构成此罪。这意味着,销售者即使不是生产者,但如果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同样达到立案标准。
在判断是否“明知”时,通常会综合考虑销售者的认知能力、食品来源、进货渠道、价格等因素。如果销售者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进行销售,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另外,立案标准还会考虑行为的危害后果。如果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导致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也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法律一直保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更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健康福祉。
法律对于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明确规定和严格执行,旨在警示食品生产和销售者要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所提供的食品是安全、健康、无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