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情形。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工作的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
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未对手术器械进行严格消毒,导致患者术后发生严重感染,最终造成患者身体器官功能障碍,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另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当时的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总之,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