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这意味着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其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不如主犯重要。比如,在经济犯罪中,从犯可能只是提供了一些辅助性的帮助,如传递信息、提供少量资金等,而非主导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辅助作用通常表现为为犯罪创造条件、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例如,为经济犯罪的主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制作工具,或者在主犯实施犯罪时负责望风等。
3、犯罪意图方面,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参与犯罪的意愿不如主犯强烈,可能是受到主犯的诱骗、胁迫或者基于其他较轻的动机而参与犯罪。
4、从犯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
5、在分赃等方面,从犯通常获得的非法利益较少。
认定经济犯从犯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并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法律对于从犯的处罚通常会比主犯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