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而容留卖淫的行为则为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场所和条件,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客观特征: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经营或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借用的。容留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比如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卖淫而不加制止。
3、主体特征: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卖淫而予以容留。过失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