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具体的量刑幅度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滥用证券职权罪会被判处多少年刑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