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有多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实际上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盗窃金额较小、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综合考虑各种情节,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还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一定没有犯罪,只是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仍可能会被起诉。
所以,盗窃罪不起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不构成犯罪,要具体分析不起诉的类型和原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