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条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如果数量较大,通常会加重刑罚。例如,涉及信用卡数量较多。

2、获利金额。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3、造成的后果。如果因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导致他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会被从重处罚。

4、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是故意并且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5、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例如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累犯情况。如果犯罪人是累犯,即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同时,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