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 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4.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传销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入门费: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以获得加入资格。

2. 拉人头: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

3. 团队计酬: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对于传销活动,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领导传销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