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特定情况下是存在共犯的。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指使人与肇事人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构成共犯的原因在于,指使人的指使行为对于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进而死亡的结果起到了促进和帮助作用。他们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加重,因此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交通肇事相关的人员都构成共犯。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通常不存在共犯。但上述特定情形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突破了过失犯罪一般不成立共犯的原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犯(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