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所以在交通肇事罪这类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如果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得到支持。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院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并非一定能够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总之,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直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得到支持,但通过后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