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在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的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当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是说,其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故意逃离现场,不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这里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还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空间范围。
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或者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等,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2.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到惊吓、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场,但随后又返回或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也不宜认定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旦被认定为逃逸,当事人往往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可能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在刑事处罚方面可能会加重刑罚,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