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的时间应从传唤证签发时开始计算。
刑事传唤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期间,案件的侦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传唤时间的调整或者采取其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此外,在计算传唤时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传唤的执行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对于刑事传唤时间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维护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