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的,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来量刑。

1、如果新犯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

2、对于新罪的量刑,会依照刑法中关于该罪名的具体量刑规定进行。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比如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犯罪的动机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3、如果新罪比较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较轻刑罚的,那么会与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并罚。按照刑法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的量刑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怎么去量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