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会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无法收回的金额。这是最为直接和关键的因素。如果贷款大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通常会被认定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对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的影响。如果贷款无法收回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严重受阻,影响其正常经营和资金运转,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3、对金融机构声誉和信用的损害。骗取贷款的行为若使得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声誉受损,信用评级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损失的严重性。

4、贷款用途的偏离程度。如果贷款被用于非法或者与约定用途完全不符的高风险领域,导致无法收回,会加大认定为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例如,金融机构为追讨贷款而支付的高额费用、因资金短缺错过的盈利机会等。

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以上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损失”。同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会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断。

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单位实施的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至4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