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其名下的财产,或者故意毁坏财产,或者进行无偿、不合理低价的财产转让,导致法院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如果有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财产,或者被执行人自身对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上述非法处置行为,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冻结、扣划存款等。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存在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干扰执行的情况。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暴力抗拒执行、威胁执行人员等严重妨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