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是否能撤销以及何时撤销,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而不能简单地以固定的几年时间来衡量。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并撤销案件。
另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也可能导致拘留的撤销:案件侦查结束后,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程序是严谨和复杂的,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执法机关会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撤销拘留以及案件的后续处理。
总之,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撤销不是基于固定的时间,而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