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