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变更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2.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变更条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执行的变更,司法机关会极其慎重地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同时,死刑变更的决定通常需要经过多级司法机关的审批和复核,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