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并不都是公诉案件,还有一部分属于自诉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通常涉及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犯罪。
然而,也存在一些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会在审查案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刑事案件并非全部为公诉,存在一定比例的自诉案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使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