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4、**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6、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总之,减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对减刑有哪些规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