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检查本身不能直接开出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通常是由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程序来规定的,而精神病检查只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用于评估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相关能力。
在一些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成为案件的关键因素,可能会进行精神病检查。但这个检查的结果主要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特定事件中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而不是决定办案的期限。
办案期限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法律程序的要求等。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办案时间,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总之,精神病检查是为了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精神状况方面的信息,但其并不能直接决定办案的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