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进看守所后的关押时间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多种因素。
1、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7 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如果证据充分,会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一旦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3、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 1 个月。
5、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关押时间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