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时,保证金会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