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遂犯量刑标准如下: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通常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的情节、造成损失的程度、犯罪人的主观过错、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如果犯罪人在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过程中,存在多次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也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