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违反规定,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刑罚将会加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认定,通常会依据相关的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例如,导致多人感染疾病、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具体的处罚幅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