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主要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将妇女、儿童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或者已经将其卖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例如,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暴力等手段,将妇女、儿童带离其原居住地,并且已经成功掌控其人身自由,这就达到了既遂的标准。
再如,犯罪分子已经与买家达成交易,将妇女、儿童交付给买家并获取了相应的财物,也构成既遂。
反之,如果犯罪分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妇女、儿童拐骗到手,或者虽然已经着手实施拐卖行为,但尚未将其卖出,就应认定为未遂。
比如,犯罪分子在拐骗过程中被警方及时抓获,导致未能实际控制妇女、儿童;或者在寻找买家的过程中被发现,交易未能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和证据,以确保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实现公正的司法裁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