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的未遂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着手行为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比如携带毒品上路、办理运输毒品的相关手续等,通常会被认为已经着手。但仅仅是为运输毒品进行准备,如筹集资金、联系运输工具等,则尚未着手。

2、运输行为未完成的原因。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运输行为未能完成,例如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遂。

3、毒品是否已经开始位移。如果毒品还未发生实际的位置移动,或者刚刚开始移动但很快被制止,有可能被认定为未遂。

4、运输的距离和阶段。如果运输刚刚开始,还处于较短的距离和初始阶段,也可能倾向于认定为未遂。

5、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确实有放弃运输的主观意愿,并且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阻止运输行为的继续进行,这也可能对未遂的认定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运输毒品罪未遂的认定,要综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法律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即使是未遂,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运输毒品罪的未遂认定是如何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