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000 张手机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5000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50000 条以上的。

在具体的判刑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多种因素。如果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是严谨和具体的,具体的判刑结果需要依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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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