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的设立具有多方面意义。从社会层面看,经过较长时间后,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可能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社会关系趋于稳定,此时再进行追诉可能会对这种稳定状态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从司法资源角度而言,随着时间推移,证据收集难度大幅增加,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去追诉久远的犯罪,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处理当下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况。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例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时效。例如,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