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多种情形。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具体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这里的“危险废物”有着明确的规定范围,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其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一标准衡量了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

再者,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因为饮用水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水源受到污染并导致中断取水达到一定时长,即构成犯罪。

还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资源是宝贵的,对特定类型土地的破坏达到一定面积,也被纳入立案标准。

此外,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情况。这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中森林和林木资源的保护。

最后,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情形,也达到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和立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相关的标准和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修订而有所变化。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