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与能否取保候审并无直接的数量关联。取保候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是会见当事人的次数。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初次会见时,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在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等。这有助于律师初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如果当事人只是从犯且情节轻微,可能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一条件。

后续的会见,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安抚,进一步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线索。律师会根据每次会见所掌握的信息,综合分析后制定辩护策略和取保候审申请方案。

但无论会见多少次,如果案件本身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那么即便律师多次会见,也难以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相反,如果案件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准确地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便会见次数较少,也有可能成功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所以,关键在于对案件情况的把握和对取保候审条件的论证,而不是会见次数。

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几次才能取保候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