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条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控制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公安机关能够迅速采取拘留措施,以便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明确指认某人犯罪,公安机关基于这种直接的指控,为了进一步查证案件,也有权先行拘留嫌疑人。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况,表明该人具有较大的犯罪嫌疑,先行拘留有助于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员,拘留是为了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若不及时拘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和证据的真实性。
当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有效开展,先行拘留是必要的手段。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其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大,先行拘留有助于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为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