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96 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情形。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对于恶意透支这一情形,数额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当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时,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除了数额的考量,还会综合持卡人的还款能力、透支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同时,法律规定也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刑事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