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中,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可能被定罪:

首先,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这包括用人单位的老板或负责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故意失联、逃匿,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工资。

其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再者,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来说,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会先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在责令后仍不支付,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辛勤付出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劳动秩序。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社会的正常劳动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