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特别累犯是刑法中累犯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构成要件具有特定的要求。

首先,犯罪的性质特定。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之一。这一要件强调了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特殊性质。

其次,对于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特别累犯的规定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无论前罪判处的是何种刑罚,也无论后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如何,只要符合前罪和后罪的犯罪类型要求,就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最后,时间条件上,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赦免既包括大赦,也包括特赦。

特别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对特定类型的严重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和预防。因为这些犯罪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通过特别累犯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从而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例如,某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前后罪均属于特别累犯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且满足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时间条件,就构成特别累犯,在对其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