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 12 小时;对在 12 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24 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 24 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种执法手段,用于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十二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包括案件情况比较复杂、被盘问人的嫌疑程度较高等。
如果被盘问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其继续盘问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盘问的时限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饮食、休息等必要的条件。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在继续盘问期限届满后,仍未能证实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如果在继续盘问期间发现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总之,继续盘问的时限规定是在保障执法需要和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