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后到案不一定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其到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是在被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或者线索的情况下被传唤,且到案并非出于主动自愿,而是迫于无奈,那么通常不能认定为自首。

判断是否构成自首,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如果是积极主动配合,没有逃避或者抗拒的意图和行为,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还需要看其供述的内容。如果仅仅是对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进行供述,而没有交代其他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总之,传唤后到案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传唤后到案是否为自首(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