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拘留”并非一个常见或规范的法律术语,可能是对某种拘留情况的不恰当表述或误解。

在法律领域,常见的拘留类型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然而,“自然拘留”这个词汇在法律条文中不存在,也没有被法律界普遍认可和使用。如果是从非法律专业的角度或者特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自然拘留”,可能是指一种未经严格法律程序或者不是依据明确法律规定而实施的拘留情况,但这种表述是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法律对于拘留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每种拘留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例如,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 15 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 20 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3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1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 37 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为 15 日以下。

总之,在探讨法律中的拘留问题时,应当依据正规的法律术语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和阐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表述,以免造成误解和混淆。

自然拘留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