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秩序,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确希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出境证件;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骗取出境证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秩序。出境证件是国家对公民出境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出境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可能导致非法出境、扰乱边境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欺骗手段”包括编造虚假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例如,伪造身份信息、虚构出境事由、夸大经济能力等,以骗取相关部门颁发出境证件。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骗取证件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同时,与相关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相结合,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