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在辽宁省,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遵循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而言,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骗取贷款行为,通常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一百万元以上”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贷款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数额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

另外,如果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会达到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贷款无法收回而导致的本金损失、利息损失、追讨贷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同时,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不仅仅取决于数额,还会考量欺骗手段的恶劣程度、贷款用途的违规情况、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极其恶劣的欺骗手段,或者贷款用途严重违法违规,即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立案。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以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辽宁省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同时也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辽宁省骗取贷款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