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刑事诉讼法如同一位严谨的卫士,守护着公平与正义。而其中第 82 条的规定,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想知道它具体说了什么吗?那就跟我一起深入探索吧。

一、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主要涉及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一条规定为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体现了法律对于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是什么(0)

二、刑事诉讼法中拘留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程序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拘留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其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此外,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诉讼法中拘留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拘留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以及与之相关的拘留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体系,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