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从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其客体是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旨在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操纵手段。

例如,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通过对倒交易等方式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等。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操纵证券市场罪由什么犯罪构成(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1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