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票据则是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来看。伪造票据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行为人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权限,擅自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来进行票据的签章。例如,甲完全冒充乙的身份,在票据上签上乙的名字,这就是票据的伪造。

而变造票据并非是凭空创造新的票据或者签章,而是在已经存在的、真实有效的票据基础上,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更改。比如将票据上的金额从 1 万元改成 10 万元,或者更改票据的到期日等。

其次,在法律后果方面。伪造票据的行为通常会导致票据无效,因为票据的签章是虚假的,无法代表真实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对于变造的票据,票据仍然有效。不过,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当事人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而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则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票据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再者,从法律规制的重点来看。对于伪造票据,法律着重打击的是这种恶意假冒和欺诈的行为,以维护票据的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对于变造票据,法律更注重对票据记载事项真实性和稳定性的维护,以及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总之,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虽然都属于违反票据法的行为,但在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和法律规制重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伪造和变造票据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