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盗窃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如果仅仅是盗窃信用卡而未使用,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使用”包括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取款,也包括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还包括在互联网上使用等各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盗窃信用卡犯罪,需要明确盗窃的行为方式和后续的使用情况。例如,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且利用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就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盗窃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还与盗窃的金额、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相关。盗窃的金额越大,量刑可能就越重。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多次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后造成严重后果等,也会加重处罚。

此外,对于盗窃信用卡犯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如果嫌疑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故意盗窃并使用,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那么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盗窃信用卡犯罪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公民应当遵守法律,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盗窃信用卡犯罪如何定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